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遇电火花会引起爆炸、爆轰,从而造成巨大破坏或人身伤亡的建筑物。
(2)具有0区、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21区爆炸危险场所,且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
例如,火药制造车间、乙炔站、电石库、汽油提炼车间等。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动力设施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