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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和仓库常考知识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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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继续分享厂房和仓库的常考知识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设置、平面布置、防爆要求、通风供暖等相关内容。




一、消防设施设置


1. 一张图看懂厂房和仓库消防设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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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面布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3.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5.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8.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10.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相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三、建筑防爆


1. 一般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2.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场所

1)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 控制室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 泄压要求

1)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2)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3)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4)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 甲乙丙类液体厂房(仓库)要求

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6. 其他

1)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2)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四、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厂房和仓库的通风供暖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 一般要求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2. 供暖
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4)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2)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3)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4)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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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已被阅读了2674次  楼主 2019-09-20 11: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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