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装置生产、检修、施工确需临时用电时,须办理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并规定,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应在办理许可证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用电负责人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动火作业许可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或持工作任务单(一般场所、固定动火区等)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手续。
3.对于基本建设使用的6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电气设备运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4.严禁临时用电单位未经审批变更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