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注:“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平面布置
1. 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2.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1.00h,如果全部采用玻璃墙,应采用防火玻璃墙,并应满足耐火极限≥1.00h的要求。
3.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三、安全疏散
1.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2. 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1)仅布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
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
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
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当首层和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均小于等于200㎡时,且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时,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m。
四、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