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2.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延续
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
3.非法煤矿的关闭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7.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决定。
8.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
9.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 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 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